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解析:最新规定及其影响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及,域名作为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域名管理,维护国家域名安全,我国近期对《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重点解析此次修订的最新规定及其对未来产生的影响,特别是规定中域名持有者有权的内容将作为重要关注点。
二、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深入发展,域名已成为互联网产业的重要资源,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网民权益等多个方面。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域名管理需求,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修订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三、最新规定解析
1. 总体要求:坚持域名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域名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2. 域名持有者权利:
(1)域名持有者依法享有域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2)域名持有者有权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3)域名持有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投诉和维权。
3. 注册服务机构责任:
(1)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需对域名注册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建立域名注册信息数据库,并保证数据安全。
(3)对违法违规的域名进行依法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域名管理工作。
4. 域名安全管理:
(1)加强域名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2)对恶意抢注、滥用域名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正常的域名市场秩序。
(3)强化国际域名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域名安全问题。
四、影响分析
1. 对域名持有者的影响:
(1)权利明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域名持有者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为域名持有者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2)维权便利:规定域名持有者有权要求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依法维权,这将使域名持有者在遭遇侵权时能够更加方便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对注册服务机构的影响:
(1)责任明确:注册服务机构在审核域名注册信息、保障数据安全等方面承担更多责任,需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更高的标准。
(2)风险降低:通过加强管理和规范操作,降低因违规操作引发的法律风险。
3. 对互联网产业的影响:
(1)市场秩序规范:打击恶意抢注、滥用域名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域名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2)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强国际域名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域名安全问题,提升我国在互联网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4. 对用户的影响:
(1)更安全:通过加强域名安全监测和处置安全隐患,用户的网络安全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2)更公平:明确域名持有者的权利和规范注册服务机构的行为,为用户提供一个更公平的网络环境。
五、结论
修订后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对域名管理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明确了域名持有者的权利,为域名市场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同时,这也对注册服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域名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对于用户而言,一个更加公平、安全的网络环境将为其带来更好的使用体验。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的域名管理规定,一项重要的法规,是在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由当时的信息产业部(现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第八次部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并通过的。 这部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的形式,正式编号为第30号,于同年十一月五日对外公布。
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对我国互联网域名的注册、使用、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它旨在维护互联网域名的秩序,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的发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和国际交流。
这部管理办法规定了域名的申请、审核、注册流程,明确了域名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互联网域名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于保障互联网安全,提升我国互联网在全球的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资料
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30 号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为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域名管理办法是什么?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 长苗 圩
2017年8月24日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 “”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 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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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三)管理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服务;(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七条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级域名持有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其下一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及服务。 第九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主要职责包括:(一) 运行、维护和管理相应顶级域名服务器和数据库,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二) 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相关规定;(三) 按照非歧视性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四) 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须经信息产业部授权。 第三章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未经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 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三)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五)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六) 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法人资格证明;(二) 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三) 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四) 用户服务协议范本;(五)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六) 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十四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30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四章域名注册第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第十六条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十七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查询。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